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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原告
    黃月香
  • 被告
    陳春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黃月香 被 告 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6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訴外人 即債務人陳勝宏於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集保帳戶內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陸仟股、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柒佰伍拾股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向本院就訴外人即被告之債務人、原告之子陳勝宏(下稱:陳勝宏)於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玉山證券新竹分公司之集保帳戶內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760號清償債務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系爭股票實係原告所有,均為原告匯款予陳勝宏後,由其依原告指示於原告匯款後2至3天所購買,是原告從年輕到老辛苦賺的錢,非陳勝宏之財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 被告就系爭執行事件已扣押陳勝宏於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集保帳戶內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股票6000股、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股票750股為原告所有不爭執,可以返還原告,其他部分 則不能證明是原告託其兒子陳勝宏所購買之股票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 ,而被告就系爭股票其中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集保帳戶內聯電公司股票6,000股與台積電公司股票750股部分為原告所有乙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08頁),是依前揭規定,此節事 實既經被告於本院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而有視同自認情事,本院得逕採認為存在於兩造間之事實,從而原告主張對於陳勝宏於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聯電公司股票6,000股與台積電公司股票750股部分有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該部分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自屬有據。 ㈢、至系爭股票其餘部分是否如原告所主張為其所有,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就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經查: 1、原告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均為原告匯款予陳勝宏後,由陳勝宏依原告指示於原告匯款後2至3天所購買,非陳勝宏之財產等情,固據其提出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11日、110年7月22日、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15日、111年3月14日、111 年4月18日匯款予陳勝宏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詳本 院卷第11頁至第21頁),核與卷附本院依職權函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銀行竹科分行、玉山銀行新豐分行分別提供原告、陳勝宏自110年3月1日起之存款往來帳戶明細資 料所載交易紀錄相符(詳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78頁),堪信原告確於上揭時點匯款予陳勝宏。惟觀諸本院依職權函請元大證券公司、玉山證券新竹分公司提供有關陳勝宏自110年3月1日起之證券交易往來 帳戶明細資料(詳本院卷第83頁至第90頁、第53頁至第58頁),可見陳勝宏進行股票買賣交易情形尚屬頻繁,亦不限於上述原告匯款之時日前後始為股票買賣交易,且於原告110 年5月11日首次匯款予陳勝宏前,陳勝宏已有多筆股票買賣 交易進出情形,參以原告於110年5月10日匯款53萬元至陳勝宏在玉山銀行新豐分行帳戶後,經陳勝宏於110年5月11日購買台泥股數5,000股,復於110年5月13日購買台泥股數2,000股後,亦經陳勝宏於110年6月30日出售台泥股數10,000股,於110年7月6日將其中所得證交款12萬元轉入陳勝宏在元大 銀行竹科分行帳戶,並於110年7月7日ATM跨行轉帳10萬元,再於110年7月8日扣款48萬3,487元作為購買台航、中鴻股票之款項,而就110年7月6日轉入陳勝宏在元大銀行竹科分行 帳戶之12萬元,則用為陳勝宏於110年7月5日購買台航1,000股價金68,200元及同日台航1,000股價金68,900元之款項, 然台航股票嗣經陳勝宏於110年7月8日出售6,000股得款404,400元扣除手續費345元及交易稅1,213元後所得402,842元,再經陳勝宏陸續購買台航、慧洋-KY股、漢磊等股票事後再售出等頻繁買賣股票進出交易情形(詳本院卷第55頁、第63 頁、第75頁至第76頁及第86頁),則系爭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扣押陳勝宏於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玉山證券新竹分公 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是否俱為原告出資委託陳勝宏買賣而來,已屬有疑。況衡諸金錢給付之原因多端,可能出於雙方間贈與、借貸關係而為,不一而足,則原告匯款予陳勝宏是否確如其主張係其出資委託陳勝宏代其買賣股票,而非原告贈與或借貸資金予陳勝宏供其從事股票投資交易,既未據原告提出有關其指示陳勝宏於何時日購買或出售股票標的、數量之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即無從僅以雙方帳戶間存在資金往來之事實,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2、又觀之原告匯款至陳勝宏所有玉山銀行新豐分行帳戶後,亦經陳勝宏多次於111年10月17日以ATM跨行提款11,005元、111年10月19日以ATM跨行提款6,005元、111年10月20日以ATM 跨行提款17,005元、111年10月20日以ATM跨行提款1,005元 、111年10月24日以ATM跨行轉帳674元後帳戶餘額5元(詳本 院卷第77頁),且原告匯款至陳勝宏所有元大銀行竹科分行 帳戶後,亦經陳勝宏於111年5月4日以ATM提領5千元、111年7月14日以ATM提領2萬元及1萬3千元、111年10月14日以ATM 提領3千元、111年10月20日以ATM轉出715元、111年11月23 日行動轉出3千5百元及7百元、111年12月20日行動轉出6,400元及ATM提領1千元、112年1月16日行動轉出3千元及112年1月30日行動轉出576元後,帳戶餘額為0元等情(詳本院卷第68頁至第70頁),則原告於本院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法官問:你匯錢給兒子買的股票,之後也有賣出股票將款項提領出來的情況,有無意見?【提示本院卷第75至76頁】)答:我不知道」等語(詳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顯與委託他人進行股票買賣者,就買賣股票損益成果應會定期結算損益,並約定利益分配成數之常情有違,則原告主張就系爭股票其餘部分(即系爭股票業經被告自認為原告所有部分之股票外)實係其委託陳勝宏購買,由其出資為其所有乙節,顯違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原告就此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難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是其主張系爭股票其餘部分為其所有,而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云云,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股票其餘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股票其中元大證券竹科分公司集保帳戶內聯電公司股票6,000股與台積電公司股票750股部分為原告所有,原告就該部分股票有足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權利,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該部分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系爭股票其餘部分,原告並無足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權利,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該部分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證券名稱 (代號) 數額(股) 集保帳戶 1 中鴻(2014) 8,000 玉山證券 新竹分公司 2 聯電(2303) 12,000 3 華航(2610) 2,000 4 台航(2617) 6,000 5 元大高股息(0056) 2,000 元大證券 竹科分公司 6 富邦台00(000000) 8,000 7 大成鋼(2027) 1,010 8 聯電(2303) 8,000 9 台積電(2330) 1,000 10 矽統(2363) 6,721 11 超豐(2441) 1,000 12 華航(2610) 10,000 13 長榮航(2618) 9,000 14 聚和(6509) 2,000 15 至上(81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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