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林南薰
- 被告許春斗、許春升、許立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春斗 許春升 許立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鞏諭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春斗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610元,上訴人許春升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上訴人許立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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