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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南薰

上 訴 人即

被告
許春斗
被告
許春升
被告
許立暉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鞏諭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春斗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610元,上訴人許春升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上訴人許立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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