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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林南薰

  • 被告
    許春斗許春升許立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春斗 許春升 許立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鞏諭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春斗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610元,上訴人許春升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上訴人許立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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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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