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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蔡欣怡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凱悅天廈旁之一名女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112年4月26日具狀稱被告為「凱悅天廈(新竹縣○○鎮○○路000號)旁邊的房東(在幸福小館旁之自助洗衣店隔壁)」等語,仍無法辨別原告起訴之對象,迄今亦未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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