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哲瑜
- 原告黃子秦
- 被告巫宗霖即大日馬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黃子秦 訴訟代理人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巫宗霖即大日馬業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7月9日擴 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4,916,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43,491元(調解費2,000元+裁判費41,491元),尚應補繳6,21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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