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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即被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詹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6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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