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右昀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亦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翰律師
- 被告
-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德風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尚未交付之系爭觸控面板,成品、半成品、材料庫存數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