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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佳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俊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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