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劉瑞梅
- 原告高麟祥
- 被告曾恆次、林鈺智、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高麟祥 被 告 曾恆次 林鈺智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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