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楊明箴
- 原告鄭秀芬即鄭作舟之繼承人、鄭秀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鄭秀芬即鄭作舟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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