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鋐茂傳動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474元 X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