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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詠晶

聲請人
鋐茂傳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474元 X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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