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72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