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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72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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