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吳明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0  1 1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