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吳明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