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許世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11-5 1 1000 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1392-9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