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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蔡綸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58-8  1 100000  002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59-0  1 100000  003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64-3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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