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黃筱芬
- 訴訟代理人
- 彭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6月25日 50,0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