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戴雲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戴雲婷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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