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吳俊昇即吳銀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6-8 1 1000 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7-0 1 1000 003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8-1 1 1000 004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9-3 1 1000 005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659-7 1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