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魏碧琦、魏蘭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魏蘭琦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竹司調字第61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5月間購買重測前新竹縣 橫山鄉南河段171-1、171-3、171-4、176、176-1、176-2、176-5、176-6、176-7、176-9、176-10等11筆土地及油羅段101-14地號土地時,因慮及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恐無法登記為公司所有,乃借用相對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11 年間,相對人之債權人黃美珠就前揭南河段176-6、176-10 、176、176-7、176-2、176-9等6筆土地(重測後地號為內 豐段785、786、787、788、789、797地號)聲請強制執行,並於第三次拍賣程序聲明承受內豐段789地號土地。同段785、786、787、788、797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則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為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 應買。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魏碧琦知悉後,曾於111年9月間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出面處理,未獲置理。另聲請人於112年3月間寄送協議書要求相對人簽名,相對人未予理會;聲請人另聲請本院112年度竹司調字第61號事件調解,相對人 於112年6月6日之調解期日亦未到場,似有將系爭土地占為 己有之意。聲請人唯恐112年6月26日公告應買期滿,黃美珠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視為撤回,相對人即處分系爭土地,致系爭土地現狀變更,令聲請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乃為本件假處分聲請。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後,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不得為移轉、讓與、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所明 定。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能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處分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請求原因,業已提出相對人書立之切結書影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據,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竹 司調字第61號、111年度司執字第24311號等卷審查,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請求原因已有釋明。 ㈡就假處分原因部分,聲請人固以相對人不願簽署協議書、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相對人為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就系爭土地可為處分等情擬為釋明。惟查,系爭土地於111年6月21日即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311號執行事件辦理查封登記,相對人本即無從就系爭土地為任何處分行為。相對人未簽署協議書、出席調解,均為系爭土地尚處於查封狀態期間所生事由,無從據此釋明相對人有任何擬於系爭土地啓封後處分土地之假處分原因存在。而相對人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於系爭土地啟封後可為處分,然依聲請人於本院112年竹司調字第61號事件之聲請調解狀中所載,相對人 之子曾在通訊軟體告稱相對人會將屬於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或金錢歸還,及系爭土地自89年7月間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後 ,迄未變動等情,實難僅以系爭土地登記於相對人名下,即認聲請人已釋明相對人欲處分系爭土地,而有假處分原因存在。此外,聲請人復未再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系爭土地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情形,即未盡釋明之義務,而非釋明有所不足,揆諸前開說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亦不得命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原因未為釋明,假處分之聲請於法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