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蘇瑞虎、揚毅國際有限公司、SHEKAR SRINIVAS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蘇瑞虎 被 告 揚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EKAR SRINIVAS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