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黃盈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盈盈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璧瑜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