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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詹智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金額,其中新台幣(下同)25,000元係屬績效獎金及季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此部分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其中608,400元之請求部分,應繳納裁判費6,610元,是本件合計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6,9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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