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詹智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詹智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金額,其中新台幣(下同)25,000元係屬績效獎金及季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暫免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此部分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其中608,400元之請求部分,應繳納裁判費6,610元 ,是本件合計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6,9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