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
- 原告
- 解國榮
- 被告
- 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世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萬元【計算式:(63,000x12x5)=3,78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07元【計算式:
(38,422x1/3)=12,80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