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葉爾陽、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葉爾陽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15,500元之民國112年1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500元,應徵收裁判費973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1/3=97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