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温光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温光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