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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温光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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