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許時暢、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時暢 相 對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539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並請聲請人敘明在相對人公司任職時之勞務提供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