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王惠椒、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定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劉王惠椒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被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