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鄭姝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鄭姝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維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