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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鄭姝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維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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