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許哲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許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燕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邱柏翰、葉錦雯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契約關係、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3萬7,744元,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