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 原告
- 閻廷偉
- 被告
- 嘉能工程行即魏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請原告以在被告任職時每月工資金額乘以60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