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閻廷偉、嘉能工程行即魏嘉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閻廷偉 被 告 嘉能工程行即魏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請原告以在被告任職時每月工資金額乘以60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