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原告
- 段氏秋莊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品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勞保局級距差額損失、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49,614元,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