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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段氏秋莊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品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勞保局級距差額損失、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49,614元,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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