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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告
繆宏謙(原名繆易辰)
被告
劉諺玲
被告
楊均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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