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聖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聖懿 黃冠英 謝家森 林子洲 樊孝勇 林雅琪 陳榮賢 高連祐 李偉誠 陳敬旻 潘秀珍 曾百蔓 林宜玟 林怡君 李彥宗 韓銘鴻 方策民 陳俊舜 陳昭銘 李念慈 戴姸箖 劉俊宏 曾煥量 兼上二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戴龍 相 對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曾經擔任相對人之董事長特助之吳榮峯,告知聲請人:其擔任董事期間,未曾召開過任何一場董事會議,又相對人設於新竹縣○○市○○路0段00號2樓之營業處所及生產作業廠房,於 民國112年3月17日最後一位生產部門員工孔聖翔離職後,相對人已無於該址營業。而公司負責人不出面,股東們又無法進入公司瞭解現狀,無人接聽電話,是否人去樓空、掏空資產? ㈡、111年12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財務及監察人無故缺席,而 董事長就110年度財報內容無法清楚說明,猶辯稱公司正常 營運云云,110年財報迄今未經股東會承認;112年5月25日 上午,股東黃冠英、李彥宗至營業處拜訪不得其門而入。 ㈢、董事長蔡昆熹個人在外負債累累,連累公司營運,員工被欠薪、未繳勞退金、勞健保費,亦常遭不明人士到公司討債。再者,相對人曾辦理股東增資,股款進入指定帳戶後,股數卻未增加,可見股務混亂、帳目不明。 ㈣、為避免董事長蔡昆熹及其餘董事繼續違法行使職權,保護股東權益,請求立即選派臨時管理人。並聲明:請求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暨禁止相關人員即董事長蔡昆熹、財務蔡文瑛、財務蔡佳蓓、旭晨醫電負責人陳志豪出海出境。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 旨,係指公司有急切需要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易言之,上揭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因素(如:死亡)或法律因素(如:辭職或當然解任)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否則即應依正常程序選任或改選董事。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 43,423,870元,最近一次登記當屆董監事任期自109年10月30日至112年10月29日,董事為法人股東榮康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蔡昆熹(董事長)及邱于芸、名鑫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賴興之、晨鑫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李易杰,共4人,有112年8月28日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 卷第123-125頁)。聲請人均為相對人股東,已提出相對人 製作寄發之111年12月30日舉行之股東常會出席簽到卡、增 資認股繳款書等影本為證,自可信真正。 ㈡、相對人經本院發函命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函文 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卷第103、111頁),相對人迄今未表示意見。 ㈢、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關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新竹科管局)函查,相對人之董事是否有死亡、辭任、當然解任、受法院假處分等情形?又董事會是否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經新竹科管局於112年7月27日竹商字第1120024937號函回覆,略以:截至112年7月25日創心公司登記之董事即為上列4名董事代表人;創心公 司於112年6月29日向該局申請法人股東改派董事代表人及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因不符公司法第205條、第208條規定而不予登記;至於創心公司董事是否死亡、受法院假處分、董事會是否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非公司登記範疇,無具體事實推斷等語(卷第107、113-120頁)。本院觀之相對人於112年6月29日向新竹科管局申請法人股東改派董事代表人及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乃榮康國際有限公司解任其原指派之董事代表人蔡昆熹,而改派邱宜敏繼任董事,然因董事會出席董事比率未達2/3以上而未准許變更登記之申請。準此,相 對人之董事仍為上列4名董事代表人。 ㈣、本院再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役政系統,相對人之法人董事榮康國際有限公司、名鑫投資有限公司、晨鑫投資有限公司均無撤銷、解散、停止營業或其他特殊註記;法人董事代表人蔡昆熹、邱于芸、賴興之、李易杰個人亦無死亡或特殊註記。本院亦查無上列法人董事或法人董事代表人受法院假處分禁止執行職務(本院112年度全字 第26號係裁定駁回聲請人戴龍所為假處分聲請)。 ㈤、綜上,本件尚不足認定相對人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即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聲請人若認董事經營績效不佳(虧損),應基於股東權以改選董事,若率爾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無異剝奪股東會所具有最高意思決定功能。 ㈥、至於聲請人合併聲請禁止相關人員即董事長蔡昆熹、財務蔡文瑛、財務蔡佳蓓、旭晨醫電負責人陳志豪出海出境,並未檢附理由、事證、及法律上依據,自無從憑准,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