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俊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光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29,32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