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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黃聖懿
聲請人
黃冠英
上一人代理人
吳榮峯
聲請人
謝家森
聲請人
張明經
聲請人
樊孝勇
聲請人
林雅琪
聲請人
韓銘鴻
聲請人
柳秀蓮
聲請人
劉俊宏
聲請人
陳榮賢
聲請人
高連祐
聲請人
李偉誠
聲請人
林淑萍
聲請人
陳敬旻
聲請人
曾煥量
聲請人
賴彥廷
聲請人
林清輝
聲請人
江衍郁
聲請人
陳育暄
聲請人
曾百蔓
聲請人
羅素卿
兼上二十一人
共同代理人
林子洲
上一人代理人
吳榮峯
上一人代理人
聲請人兼林子
上一人代理人
洲之代理人 戴龍
相對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複代理人
楊如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端木正會計師(精華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為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七年至一一一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帳簿、報表、會計憑證等)、員工薪資奬金明細、及股東增資、股東往來之金額及流向。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公司法第245條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時,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易言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依聲請人所檢附之理由、事證及說明,審酌有無必要性。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公司治理結構中,多數股東不會直接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因而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大多掌握在經營階層手中。檢查人制度之目的係為保障股東資訊權,以平衡公司經營者與股東間之資訊不平等之情形,其權限在於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及董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是以,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而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公司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丙○○等23人均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心公司)股份之股東,合計持股共2,918,410股,創心公司於112年2月28日登記之已發行股數總數41.742,387股,聲請人占約6.99%(卷一第23、39頁)。

㈡、創心醫電111年12月30日舉行之股東常會,有諸多狀況,最後流會。包括:

⒈會計師及監察人均未出席,無法報告財務狀況。109年度財務報告只有董事長甲○○(以下逕稱姓名)自己簽名,故有必要檢查財報之真偽。

⒉股東會現場未提供股東出席證明、委託書等以供查核出席股數,是否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因為現場實際人數只有幾個人。

⒊甲○○對於創心公司之海內、海外投資及子公司,無法清楚說明財務狀況及營運狀況。

⒋創心公司員工只剩20人,無人接聽電話、無人回覆電子郵件及FB訊息,令人質疑公司是否仍在營運?連股東會司儀都不是公司員工而是臨時招聘,公司營業費用卻高達6,000多萬元,有必要檢查真實員工人數及人事費用。

㈢、創心公司於111年8月18日至111年9月9日期間有辦理股東增資,然經聲請人於112年2月28日之前多次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實收資本額均未變更登記。又者,增資股東因其股數未增加,故請求退還股款成功,然退還股款之銀行帳戶卻非增資時匯入之銀行帳戶,疑似公、私帳不分,故有必要檢查股東增資之金額、股數、及流向,以免聲請人之股權遭稀釋。

㈣、甲○○因私人債務,其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故甲○○是否有動用創心公司之資產清償私債?又甲○○的三位姐妹即蔡文瑛、蔡佳蓓、蔡怡儒並無財務專業,卻擔任創心公司財務人員,是否因自身利益而損害創心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

㈤、創心公司每年增資,但資金很快消失,依舊對外負債無法清償,故應重點調查創心公司帳戶:玉山銀行六家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之資金流向,及檢查創心公司債務狀況。

㈥、爰依公司法第245條、商業會計法第70條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事項: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創心公司107年至111年會計年度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包括會計帳簿、報表、憑證)、員工薪資獎金明細、股東增資往來金額及流向之實際情形。

三、創心公司則以:

㈠、公司確實還在經營,有固定客戶,不用對外,專利市值上億元。因為部分股東對經營有意見,不時到公司打擾。又因為創心公司已取得126年12月14日到期前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及廠房之租賃權,部分股東為自身利益不斷以電話、郵件騷擾公司人員,致人心惶惶。

㈡、創心公司111年12月30日股東常會之所以流會,係因當時由法人董事晨鑫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乙○○向甲○○佯稱其有法律專業可以處理創心公司法律爭議,並偽造創心公司大小章提起訴訟或應訴,且隱匿相關訴訟文書,導致創心公司及甲○○無從答辯。乙○○並夥同部分股東延宕開會。

㈢、創心公司已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經逾半股數股東出席,並就110年度、111年度之營業報告、財務報告均無異議通過承認,此有111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112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可稽(卷二第23-52、137-181頁)。

㈣、另外,提出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9年度及108年度)(卷二第183-217頁),亦可佐證創心公司歷年之財務狀況,並無聲請人指摘之情形,實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並聲明: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係於112年3月2日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聲請人提出其於112年2月28日列印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創心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為41,742,387股(1%為417,424股),嗣本院於112年8月29日查詢之已發行股數總數則為54,342,387股(1%為543,424股)(卷一第39頁、卷二第269頁)。而聲請人持股共計2,918,410股,即持有相對人股份約6.99%及5.37%,並已持續6個月以上,此有創心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及聲請人提出記載聲請人股東姓名及原持股數之111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11年12月30日股東常會出席簽到卡、股票等影本在卷可稽(卷一第175-376頁),且為創心公司所不爭執,故聲請人為創心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資格要件,應先予認定。

㈡、聲請人就其主張應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必要性,業於聲請狀陳述甚明,並有111年12月30日股東常會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卷一第24-37頁);臺中地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裁定(拍賣甲○○、蔡文瑛、蔡佳蓓、蔡怡儒所有之臺中市沙鹿區土地)(卷一第45-47頁);111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卷一第49-63頁)、11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卷一第65-73頁);股東增資帳戶與退還股款帳戶不相同之證明(卷一第75-77頁);財務報表下緣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三個欄位均由甲○○一人包辦蓋章(卷一第79-83頁);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判決等數十筆,債務人為創心公司或者創心公司及甲○○(卷一第89-173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命令(積欠勞工退休金、勞保費、健保費、稅捐)暨甲○○出具之擔保書同意分期繳清但仍未按期繳納(卷二第79-111、133-13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因營業稅申報異常而通知創心公司備詢)(卷二第119-125頁);新竹科學園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研發工程經理翁秉瑋請求工資及資遣費)(卷二第127-132頁)等在卷可稽。由是可知,創心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對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問題不少。茲舉其例:

⒈自111年12月30日股東常會之對話譯文觀之,甲○○對於到場股東提問關於財務、營運問題,無法切實回答,一再規避,顧左右而言其他。當股東詢問109年毛利率為將近負90%、110年毛利率為正85%,是如何計算?甲○○卻只回答:我們毛利本來就不錯。又當股東詢問期末現金4,200萬元是否確實存在?而要求提示存摺時,甲○○卻說存摺在行政人員保管,事後再補書面資料。

⒉自甲○○具名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與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觀之,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卷一第53-54頁與第73頁交互參照)。前後2個年度均稱「於節流方面,公司積極進行人事瘦身,員工人數已由全盛時期約90人下降至目前約不到20人,只留下公司最需要的骨幹人力,雖然過程頗為痛苦,但也因此大幅降低人事成本。」等語,但並未見人事成本分析資料,又此20人是如何各司其職?如何維持公司運作?何以聲請人前赴公司時總是大門深鎖?又前揭營業報告書前後2個年度均稱「全美國最大的遠程醫療器材J通路商是本公司於美國的重點客戶,經過長期的經營後,終於於『今年』下訂了大量的電子聽診器DS101訂單,本公司目前持續出貨中。」究係指109年、110年各有一筆大量訂單?還是只有109年有一筆大訂單,110年只是出貨?

⒊聲請人丙○○於111年12月30日股東會中質疑創心公司,為何自己已匯款增資認股,何以股數卻未增加?因而表達不願增資,要求退還股款。甲○○竟承諾退還股款,旋於112年1月1日自不知名帳戶退款13,572元予聲請人丙○○(卷一第29、75-77頁),甲○○疑似以私人帳戶處理公司股款。

㈢、相對人雖稱:創心公司仍在營業,並已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就110年度、111年度之營業報告、財務報告均無異議通過承認等語,且提出股東常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11年度及110年度、110年度及109年度、109年度及108年度)等,欲佐證創心公司歷年之財務狀況。惟查,創心公司經營階層掌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以上,在股東常會中藉由表決權優勢通過財務報告,並不奇怪,但不能僅因表決通過即可反推財務報告內容均正確。舉一例言,110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記載全年度淨利金額6,118,000元(卷二第143頁),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於111年3月31日發文通知創心公司及甲○○,創心公司尚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應納金額13,833,920元(卷二第113、143頁),是以,創心公司是否果有淨利?殊值存疑。聲請人既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創心公司業務帳目等,顯然對相對人所製作、提供之財務報表不信賴,自允宜由客觀公正之專業人士進行檢查,以昭公信,並息紛爭。

五、聲請人自行陳報以端木正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精華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籍編號2648)。本院考量端木正會計師為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Drexel University MBA,曾任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部專員、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委、於103年至111年間擔任多件地方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之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端木正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創心公司於107年至111年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帳簿、報表、會計憑證等)、員工薪資奬金明細、及股東增資、股東往來之金額及流向。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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