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
- 聲請人
- 賴洋助
- 相對人
- 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為「賴洋助即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三、簿冊保管人之願任同意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為「賴洋助即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三、簿冊保管人之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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