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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賴洋助
相對人
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為「賴洋助即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三、簿冊保管人之願任同意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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