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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彭淑苑

  • 原告
    賴洋助即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賴洋助即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指定賴洋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向本院呈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又賴洋助同意且經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賴洋助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出具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指派書、聲請人之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2號清 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賴洋助為如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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