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明堯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俞美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明堯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銷貨單影本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之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㈠債務人吳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求 依據之釋明文件或已催告債務人清償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客 戶簽收單或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簽收回執聯影本)等事項,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