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債 務 人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達 人 1 一、債務人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312,390 元及新台幣22,729,23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明達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