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宥順企業有限公司、黃政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65號 債 權 人 宥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