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復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范振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復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和蒼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91號和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和解成立之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