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 債權人
- 復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和蒼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91號和解成立,有債權人所提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和解成立之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