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朱大維、吳道源即吳柏宇即聖源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朱大維 債 務 人 吳道源即吳柏宇即聖源企業社 曾嬿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