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3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范庭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宏展興業,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該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桃園市,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