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390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吳清成 債 務 人 Hara May S. Catalan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Hara May S. Catalan所有薪資 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