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534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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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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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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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管宣即曾一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111年6月10日自上開公司退保,現投保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係設址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