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12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國樑即保安捌肆文創咖啡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查債務人已於111年2月28日自上開公司退保,無從執行。另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政、壽險等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且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