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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1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康閎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在第三人合茂物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仁武區)任職,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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