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60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藩庭如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10月5日自上開公司退保,另查債務人現投保之第三人星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設址臺南市,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既債務人非設籍本轄,且現投保處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已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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