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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71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佳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佳妘對第三人所有之薪資、存款債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資料,債務人已自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存款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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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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