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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600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代理人
葉啓栯
債務人
李浚源即元溢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大林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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