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2號 債 權 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旗即築城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惟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 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